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杨明红与屈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红,屈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229号原告:杨明红,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山,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波,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红诉被告屈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红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敏审 判 员  程梦娜人民陪审员  张梦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玉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