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东海与被申请人郭义华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东海,郭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财保9号申请人:周东海,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郭义华,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周东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郭义华名下的皖FQ22**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就上述申请出具诉讼保全保险保单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车主为郭义华的皖FQ22**别克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郭义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全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丽(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