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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耐特涂料有效公司、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耐特涂料有效公司,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428号申请人:山东耐特涂料有效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相邸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6871904641-1。法定代表人:滕祥刚,经理。被申请人: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76329401R。法定代表人:任相亮,负责人。申请人山东耐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耐特涂料有效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耐特涂料有限公司以现金15000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莒南县福港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山东耐特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