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钱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882号原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环镇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沈斌,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竺丽娜,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诉讼代表人:陆国庆,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被告:杭州钱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法定代表人:朱重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钱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钱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