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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寨支行与苏广亮、潘红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寨支行,苏广亮,潘红侠,苏秀峰,王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141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寨支行,住莘县观城镇观兴路3号院。负责人:蒋胜军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霞,该公司职工。被告:苏广亮,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潘红侠,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苏广亮之妻。被告:苏秀峰,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春燕,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寨支行诉被告苏广亮、潘红侠、苏秀峰、王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诉讼中,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寨支行以已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广亮、潘红侠、苏秀峰、王春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一七年月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国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