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陆晓虎、利辛县华康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晓虎,利辛县华康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华鑫轴承有限公司,闫新建,陈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87号之一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810757760(1-1)。法定代表人:刘大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陆晓虎,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华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刘家集乡。法定代表人:闫新建。被告:安徽华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闫新建。被告:闫新建,男,1975年10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秀芝,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皖1623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安徽华鑫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北镇(原刘家集乡)刘五路南侧9223.89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华鑫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北镇(原刘家集乡)刘五路南侧9223.89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的查封,土地证号:利国用(2014)第0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闫 侠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