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丽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共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王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381号自诉人长葛市共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贾庄村。法定代表人尚烨。被告人王丽强,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长葛市共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丽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263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长葛市共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丽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长葛市共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丽强支付执行款65284元,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长葛市共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长葛市共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葛梅安审 判 员 王明欣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