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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3298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298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9月12日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菊芬,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住靖江市。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