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3298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298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9月12日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菊芬,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住靖江市。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