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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26号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高岸村马坊桥组。法定代表人:吴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陆,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龙泽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峰,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发,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艳艳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人民陪审员  付全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