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利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蔡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辉,蔡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8408号原告马利辉,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代理人刘鹭,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蔡佳,女,1993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原告马利辉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被告蔡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利辉的委托代理人刘鹭,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雷,被告蔡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利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4000元、车辆伤害损失25000元、车辆修理费30200元,以上共计62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10时06分许,刘鹭驾驶×××轿车沿京开高速南向北行驶至大兴高速路段时,被对方车辆×××追尾,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人员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蔡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鹭无责任。经北京市晶实诚信鉴定公司对原告受损车辆鉴定为b级损伤。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认可,被告蔡佳事故发生时候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赔偿车辆修理费,其余诉讼请求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负担。被告蔡佳辩称: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时候我驾驶的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对原告鉴定费、交通费、车辆伤害损失不同意赔偿,对于原告合理合法诉讼请求,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奥迪轿车于2016年8月购买,登记车主为马利辉,此次事故造成×××轿车损坏,维修费用为30200元,有维修发票及清单佐证。事故发生后,马利辉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奥迪轿车车辆贬值损失为25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三千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蔡佳经核实认可其驾驶的×××车辆系被保险人马振才本人投保并签字。本院认为,本院对马利辉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关于修理费,有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佐证,本院支持维修费30200元;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车辆伤害损失),本院认为,×××奥迪轿车购买时间未满一年,根据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其虽经维修,但仍有一定贬值损失,本院支持贬值损失25000元;原告主张修车期间产生交通费4000元,其提交部分打车票据,被告方对交通费票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系包的同一辆出租车产生费用,本院认为其未提交相应包车书面协议证明,且与常理不符,故对其主张的交通费数额不予支持,考虑车辆维修期间其确有一定损失,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因太平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车辆贬值损失2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000元,应由侵权人蔡佳赔偿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利辉车辆维修费二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利辉车辆维修费二万八千二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蔡佳赔偿原告马利辉车辆贬值损失(伤害损失)、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二万九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马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八元,由原告马利辉负担三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蔡佳负担六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艳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