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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先洪诉余绪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洪,余绪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420号原告:陈先洪,男,1973年3月15日生。被告:余绪彪,男,1964年12月10日生。原告陈先洪诉被告余绪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先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洪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先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先洪承担。审判员  胡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