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朝秀与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秀,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682号原告:刘朝秀,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林,系原告之子,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清乡石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60609。法定代表人:汪海清,首席代表。原告刘朝秀与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朝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秀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销对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秀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刘朝秀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