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光宪与顾扬、王亚伟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扬,彭光宪,王亚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扬,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光宪,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王亚伟,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再审申请人顾扬因与被申请人彭光宪、原审被告王亚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6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扬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两次约谈双方当事人。第一次谈话的时候法官与当事人双方核对帐单,确认一审判决有误,二审判决书上也写着依法予以纠正。但是,二审法院不仅没有依法纠正,还维持了一审错误的认定。如果彭光宪与我的合约成立,那么2015年6月18日豹子号开出,彭光宪应赔付我奖金。请求依法再审本案,纠正错误。彭光宪提交意见称,我起诉的数额是48800元,从公正的角度,法院应当查明款项来源,一审判决顾扬给付我彩票款19738元。对于一审判决的数额我也是不服的,我之所以没有上诉,是因为我还要忙着做生意,顾扬说家庭生活困难,××了,我就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顾扬欠我48800元是铁定的事实,我在五老村派出所报案的时候也有出警记录,请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至2015年3月29日,顾扬结欠彩票款12320元,顾扬委托其丈夫王亚伟于3月29日刷卡支付欠款10000元后尚欠2320元,3月31日刷卡支付5000元。对于2015年3月29日之后的彩票欠款,顾扬不予认可。彭光宪则认为3月29日之后其仍为顾扬出票,至4月16日结算的彩票欠款为48800元。对此彭光宪提供了连续的记账单及2015年4月17日彭光宪给顾扬发送的短信、2015年4月18日顾扬发给彭光宪承诺刷卡的短信以及4月15日、16日两天的彩票。二审判决认为彭光宪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链,能够证明顾扬在2015年3月29日之后彩票款未支付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彩票款19738元顾扬一直未给付,系认定事实错误。但鉴于二审中,彭光宪明确表示认可一审的判决结果,只主张19738元,此系彭光宪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实系充分考虑了彭光宪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和顾扬的现实情况而作出的有利于顾扬的处理。顾扬再审申请要求彭光宪赔偿2015年6月18日豹子号开出的奖金,但其没有证据证明2015年4月18日以后彭光宪仍继续接受其委托并实际购买了彩票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因此,顾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爱莉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