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素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14号祁庆林,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南因镇二街,联系电话139××××0470王素敏,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元××县姬村镇××号,联系电话151××××9078祁庆林申请王素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26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庆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2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