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素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14号祁庆林,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南因镇二街,联系电话139××××0470王素敏,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元××县姬村镇××号,联系电话151××××9078祁庆林申请王素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26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庆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2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