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俞军、苏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俞军,苏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蒋向荣,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俞军,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苏利霞,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军、苏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