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秋英与张晓伟、重庆市北碚区立普机械零件加工厂、陈小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英,张晓伟,陈小莉,重庆市北碚区立普机械零件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英,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张晓伟,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陈小莉,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立普机械零件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200005294。投资人:张晓伟,该厂厂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秋英与被执行人张晓伟、重庆市北碚区立普机械零件加工厂、陈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252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