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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湖南石磊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石磊,王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吉首市武陵西路6号。负责人欧学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玲,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田群艳,女,土家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武陵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石磊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王晓乐,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湖南石磊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石磊、王晓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湖南石磊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石磊、王晓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01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