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恢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恢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三北大街19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70298-5。法定代表人:张一飞。被执行人: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组织机构代码:75039839-6。法定代表人:沈迪。被执行人: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329国道南,组织机构代码:14478078-X。法定代表人:黄人杰。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0128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宁波美雪菱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据以执行的(2013)甬慈商初字第1288号判决已经被撤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恢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