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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志军、陈秀琼与田成洪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军,陈秀琼,田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蔡志军,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陈秀琼,女,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被执行人田成洪,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111号蔡志军、陈秀琼申请执行田成洪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天    成审判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