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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程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程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358号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兴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26712947X。法定代表人:宋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捷,男,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徐程远,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程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曲继伟人民陪审员  刘春贵人民陪审员  杨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