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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琼林与周忠新、李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琼林,周忠新,李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700号原告:何琼林,男,1963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鹿寨县。被告:周忠新,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李永华,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琼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应退还92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秦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