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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有限公司、郭炎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有限公司,郭炎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敖杏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炎华,女,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再审申请人江西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联盟)因与被申请人郭炎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终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浙商联盟申请再审称:㈠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浙商联盟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未指出违反了合同中的哪条具体约定。实际上合同中并无分户安装独立电表的约定。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判案的依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商品房销售不在此列;《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2014年颁发的,而诉争店面早在2012年就交付了,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浙商联盟的用电规划通过了电力部门审核认定,完工后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浙商联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郭炎华购买浙商联盟店面后发现其用电没有与供电公司独立开户,其电费是交给浙商联盟,而浙商联盟的电费高于普通电费而引发。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浙商联盟为郭炎华安装的独立电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查,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四条约定:水电在房屋交付前完成。现双方对用电的安装标准理解不一,郭炎华认为应是一户一表,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而浙商联盟认为其已为郭炎华安装了分电表,符合电力部门“一户一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二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交易的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参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了一户一表的标准应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为标准并无不当。综上,浙商联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姚 平代理审判员 高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