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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勇、孟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孟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孟小芬,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孟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孟小芬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勇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