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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南县金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龙南县金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570号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超华商贸城2区10号楼37号房。法定代表人:孟艳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南县金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金得宾馆。法定代表人:廖文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南县金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定制幸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