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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崔青与卜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青,卜涛涛,高宏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崔青被执行人卜涛涛被执行人高宏富(又名高润虎)申请执行人崔青与被执行人卜涛涛、高宏富(又名高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青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卜涛涛、高宏富负担案件受理费718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7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