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明福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福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3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福,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思南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福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伶俐出庭支持公诉,王明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明福驾驶男装摩托车搭载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来到中山市东区御景花园沙岗墟路口,趁步行经过的被害人刘某不备,飞车抢走刘某手袋1个,后逃离现场。上述被抢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4460元、oppo牌手机1部(无法鉴定价格)。2016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在中山市港口镇桂花大酒店附近路段将被告人王明福抓获,并缴获喷射防卫器1个。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起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缴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研判信息,监控录像截图,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中价认函〔2016〕263号复函,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的粤杰思像鉴字〔2017〕第GA00182号图像鉴定意见书,证人向某、王某、邱某、萧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王明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王明福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明福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幅度,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明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明福退赔被害人刘自凤被抢oppo牌手机1部(无法鉴定价格)及现金人民币4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凌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林兆诗书 记 员 卜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