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日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日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174号罪犯罗日南,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文盲,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日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41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日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日南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日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88.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日南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日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日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 静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