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继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