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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将赌资人民币2480元予以收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至24日间,被告人杨×在被害人王×1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王×1手机登录王×1微信,以王×1名义从其微信微粒贷贷款人民币4万元,后将其中的人民币3万元以微信转账方式盗走。被告人杨×于2017年3月28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杨×亲属王×2赔偿被害人王×1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王×1对杨×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的供述,被害人王×1的陈述,证人李×、王×2的证言,微信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中国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手机及手机卡等物,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亲属积极帮助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卡一张(155XXXX****)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及手机卡一张(135XXXX****)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庆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龄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