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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史根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史根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工业集中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0FB4F。法定代表人魏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史根旺,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上诉人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根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学鹏,被上诉人史根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路增广审 判 员  苏国娜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