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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车辆均已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606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