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卸和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卸和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572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二路副111号。被执行人:郑卸和尚,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卸和尚工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的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