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布某与朝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某,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布某,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朝某。布某与朝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48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朝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布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朝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布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朝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布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