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延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延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3号被执行人:吕延宾,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延宾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将吕延宾纳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于2017年1月17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于2017年7月5日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延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