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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9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与杨旺、李霞、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杨旺,李霞,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被执行人杨旺。被执行人李霞。被执行人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旺、李霞、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新证执字第130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010.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旺、李霞、陕西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西新证执字第13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铭泰审 判 员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思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