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雪东与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风景丽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东,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风景丽苑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5776号原告:李雪东,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风景丽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68号3号楼1单元101。负责人:张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苗,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雪东与被告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风景丽苑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天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东,被告新龙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东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8日到被告公司工作,担任电工一职,月工资为3800元。后因单位无故将其辞退,诉至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因不服仲裁委[2017]第1077号裁决书,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3200元。被告新龙天宇公司辩称,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入职,2017年2月8日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同意各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雪东于2013年9月9日入职新龙天宇公司,担任综合维修工,工资3800元,打卡发放,最后工作至2017年2月7日。新龙天宇公司提交双方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日期为2013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工作岗位为水工,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李雪东称,经理张建华曾以其在大年初二值班时喝酒为由要求罚款,其不同意,张建华说不交钱就别干了;2017年2月7日当天上班时能正常打卡,下午三点的时候碰到张建华,告知已被解雇了,下班时就打不上卡了,其猜测是张建华让行政人员把名字从打卡机中删除了;2月7日下午4点左右,行政人员让其把工具和衣服都上交,并告知合同已经解除了,其未交。李雪东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于2017年2月7日下午未能打卡。新龙天宇公司对李雪东的说法予以否认,称未与李雪东解除合同,李雪东在大年初二时饮酒,该公司对其进行了批评,但李雪东不接受,李雪东工作至2017年2月7日之后就不来上班了,没有请假,依照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2017年2月11日双方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公司不存在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李雪东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证人也说所述辞退的事实都是听李雪东口述。新龙天宇公司提交《员工考勤制度》,该制度第五条第3款规定:“旷工的处理,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月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6天(含)以上者视作自动离职,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利。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旷工:(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2)特殊情况下请假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补假的。(3)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又无正当理由的。(4)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调令限期内报到上岗工作的。”另提交《文件阅读签收表》,上有李雪东签名及日期,以证明李雪东知道考勤制度及管理规定。李雪东称考勤制度上的字是其签的,但内容不认可,并不是每页都有其签字,所以后面的内容可以随意添加。另查,证人出庭作证时曾询问其是否有打不上卡的情况,证人称有打不上卡的情况,可以找领导签字或找证明人证明当天来上班了,后来就按照半天没来处理,一般情况下都能打上。经询问,李雪东称未找行政人员和领导询问未能打卡的原因,其于2017年2月8日未上班,直接申请仲裁。李雪东于2017年2月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新龙天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200元。该委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107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雪东的申请请求。李雪东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员工考勤制度、文件阅读签收表、银行卡明细、证人证言、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1077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李雪东称经理张建华告知其被解雇,其2017年2月7日打不上卡,新龙天宇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李雪东在2017年2月7日未能打卡后未核实不能打卡的原因,也未继续上班,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新龙天宇公司将其辞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雪东要求新龙天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雪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李雪东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