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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某、万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现住江西省。被执行人:万某,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景江西省。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赣02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万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给申请执行人。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00元,剩余未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万某达成分期付款和解,本院已制作执行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赣02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按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乐泉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