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红果北吉汽配与盘水市红果同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果北吉汽配,盘水市红果同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58号原告:红果北吉汽配,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经营者:李克斌,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元彩(李克斌之妻),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六盘水市红果同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旁华泰阳光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223MA6DJB1Y84。法定代表人彭遥,六盘水市红果同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红果北吉汽配与六盘水市红果同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果北吉汽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果北吉汽配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被告六盘水市红果同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果北吉汽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红果北吉汽配负担。审判员 朱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