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法春犯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法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法春,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法春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3月30日转换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法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吕法春伙同“二哥”、“二姐”、“黑姐”(均另案处理),四人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窜至江永县允山镇集市,“二哥”、“二姐”、“黑姐”三人以找一从香港回来的老中医名义,将被害人谢某骗上车,随后开车来到允山中心校路口,在此等候并扮演为老中医的孙子的被告人吕法春上车,吕法春假称谢某有血光之灾等等,骗得谢某的信任,致使谢按照吕所述,将其佩戴的金银首饰放入装有5万元现金的包内,并将包留在车上,谢某然后拿着吕法春给的一元纸符下车行走。当谢某下车行走一小段距离后,被告人吕法春等人便驾车逃离现场。事后,除开支外,被告人吕法春分得赃款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法春于2016年12月8日被抓获归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吕法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私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法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处罚。被告人吕法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只骗得被害人谢某4万余元,没有骗得金银首饰,其在本案中不是主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吕法春伙同“二哥”、“二姐”、“黑姐”(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窜至江永县允山镇集市,“二哥”、“二姐”、“黑姐”三人以找一从香港回来的老中医名义将被害人谢某骗上车,随后开车来到允山中心校路口,在此等候并扮演为老中医的孙子的被告人吕法春上车,吕法春假称谢某有血光之灾等等,骗得谢某的信任,致使谢某按照吕法春所述将其装有江永县高泽源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45840元现金的包留在车上,然后拿着吕法春给的一元纸符下车行走。当谢某下车行走一小段距离后,被告人吕法春等人便驾车逃离现场。事后,除开支外,被告人吕法春分得赃款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法春于2016年12月8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吕法春于2017年3月30日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于2017年4月21日在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路的一间麻将馆将嫌疑人吴某抓获。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吕法春的亲属向被害人谢某退赔了1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发货单。证实被害人谢某的报案情况,被告人吕法春抓获经过、前科情况、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本案被骗钱财的来源等情况。2、书证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嫌疑人吴某的抓获经过。证实江永县看守所转递被告人吕法春提供的犯罪线索材料,侦查机关根据吕法春提供的线索抓获该嫌疑人的情况。3、书证收条和谅解书。证实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吕法春的亲属向被害人谢某退赔1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下旬其丈夫吕法春外出的情况、使用的手机号码、经济来源、常用银行卡以及每月提供家用的资金等情况。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6日她开了两张水泥票,一张票是150吨水泥,一张票是41吨水泥,每吨水泥的价格是240元,当天谢某共收了45840元现金,并到银行去存款,谢某跟她说要回家去拿钱,大概有几千元,也一起存了,谢某曾经戴过一对金耳环、一根金项链,从那天之后再也没有见戴过了,当天是否戴了她不清楚。6、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她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在允山镇被四人诈骗江永县高泽源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45840元,还有一些自己的钱约2000元,自己的钱具体是多少记不太清楚了,除了现金外,还被骗一对金耳环、一个银手镯、一个银戒指,但无法提供金银首饰的来源凭证等情况。7、被告人吕法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吕法春供述他扮演老中医的孙子,伙同二姐、二哥、黑姐等人于2016年7月底在江永县允山镇采取迷信方式向一妇女诈骗4万多元现金,并分得约8000元,二哥的外号叫“牛魔王”、姓吴及其体貌特征、家庭住址、车辆等情况,黑姐叫陈某2以及陈某2的相关情况,同时还供述了二姐的相关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被害人谢某辨认指出照片中的8号男子即被告人吕法春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吕法春辨认指出照片中9号男子即外号为“二哥”的同伙。9、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法春到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地点为江永县允山镇停车点以及允山镇中心校附近一路口。10、监视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7月26日上午,一黑色丰田轿车先后出现在江永县潇浦镇、允山镇等地的多个监控地段,被告人吕法春伙同其他三名罪犯出现在允山镇停车场附近。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法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法春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法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法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诈骗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吕法春提出其只认可诈骗了被害人水泥款45840元,没有诈骗金银首饰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陈述被诈骗水泥款45840元有证人李翠玉的证言、江永县高泽源水泥有限公司发货单等证据佐证,且与被告人供述基本符合,而除水泥款以外的其他财物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与被告人供述亦不符,故对被告人吕法春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诈骗犯罪数额应按45840元认定。关于被告人吕法春提出其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法春在共同犯罪中积极扮演角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事后参与共同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被告人吕法春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法春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实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法春退还了其所得赃款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法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义 宏审 判 员 蒋公查人民陪审员 何凤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