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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申请王明堃、刘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王明堃,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主要负责人卢林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蒙丽花,女,该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王明堃,男,1984年9月18日生,仡佬族。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下称织金县邮储银行)与王明堃、刘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明堃、刘丽娜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共计36000元清偿了二被执行人部分债务。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刘丽娜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刘丽娜自2017年5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邮储借款本息4000元,共计偿还40个月。2017年5月25日,织金县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邮储银行撤回执行申请的要求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忠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