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31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刘某,男,生于1976年1月17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