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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31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刘某,男,生于1976年1月17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