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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先桃因与被上诉人张卫东、李三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先桃,张卫东,李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告原告、反诉被告):李先桃委托诉讼代理人:达亚飞,系上诉人李先桃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三香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候帅帅,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先桃因与被上诉人张卫东、李三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根据长治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出警处置记录可以确定上诉人李先桃与被上诉人张卫东、李三香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受到损害的事实。原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也分别提出本诉和反诉请求,应当结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双方所受各项损失情况,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后依法对赔偿问题作出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仙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国刚审 判 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