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长明与朴香玉、崔允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长明,朴香玉,崔允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香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允善。上诉人杨长明因与被上诉人朴香玉、崔允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长明以一审判决正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长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长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杨长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咸柱英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张玉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