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并生、李忠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并生,李忠爱,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并生,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嬿,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李忠爱,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道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2-7-8。法定代表人周嬿,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周嬿,简历同上。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爱与被执行人周嬿、李并生、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并生对(2017)津0112执恢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端月里3#3-101房屋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并生称,李并生、周嬿与李忠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因涉案的借款本金5900000、利息939500元,合计6839500元(本案执行款),与另案周嬿起诉不当得利的返还款存在关联。就另案被申请人李忠爱不当得利本金9840210元及利息,申请人周嬿已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案号为(2017)津0112民初2729号,现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而一旦执行中拍卖了异议人名下的房屋,必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无法追回。此外,上述请求事项中涉及的两套房屋均非空房,而是有人居住、出租的状态,存在拍卖不能之情形,为了使异议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2017)津0112执恢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停止拍卖异议人李并生坐落于天津市××#3-101的房屋,以免造成异议人李并生的损失无法追回。本院查明,原告李忠爱与被告周嬿、李并生、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舣麦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嬿、李并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900000元、利息939500元,合计6839500元,被告天津市商舣麦投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7)津0112执恢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异议人李并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3-101的房屋。2017年5月17日异议人李并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拍卖房产会造成异议人巨额损失,且该房产存在拍卖不能之情形,故请求中止执行(2017)津0112执恢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停止拍卖异议人李并生坐落于天津市××#3-101的房屋。本院认为,异议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拍卖异议人涉案房产的行为并无不妥。涉案房屋与异议人所主张的另案【(2017)津0112民初2729号】并无关联,且异议人所主张的涉案房屋存在拍卖不能之情形亦无法律依据,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并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振萍审 判 员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范俊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