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晖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晖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83号被执行人:吴晖晖,男,199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执行人吴晖晖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张刑二初字第03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晖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吴晖晖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予以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吴晖晖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晖晖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晖晖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35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正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