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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青、郑滨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郑滨滨,彭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赵青,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郑滨滨,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彭滔,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保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青与被执行人郑滨滨、彭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恢5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