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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玉生与被执行人吴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生,吴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10号申请人董玉生。被执行人吴尧成。本院在执行董玉生与吴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即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清付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10月25日前清付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执11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