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崔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崔健,田占芳,崔淑平,董琼,步芳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邢德公路东侧政通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闫成宝。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峰,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健,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占芳,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淑平,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琼,女,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步芳芳,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三朗乡南鲁庄村。上述被上诉人代表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259名员工(详见《259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明细表》附表2)。上诉人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琼等259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只列明崔健、田占芳、崔淑平、董琼、步芳芳5人为当事人,其他254人均未逐一列明。二审中,上述259人又均未到庭。一审卷宗中也无每个人的身份证,特别是徐盟盟,出生年、月、日也未注明。一审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列明所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告知提供身份证,以便于核实其真实信息。综上,一审法院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故城县曙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关春富审判员 刘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红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