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培珍、倪金配等与倪书军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珍,倪金配,倪军秀,倪金熙,倪书军,倪书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855号原告:刘培珍,女,193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清镇市。原告:倪金配,又名倪钧配,女,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原告:倪军秀,女,1971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倪金熙,又名倪均熙,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倪书军,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清镇市,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倪书绳,男,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清镇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连,男,1954年8月14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系清镇市流长苗族乡马连村村委会推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培珍、倪金配、倪军秀、倪金熙与被告倪书军、倪书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培珍、倪金配、倪军秀、倪金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倪金熙等与倪书绳等就有关争议达成了协议,原告刘培珍、倪金配、倪军秀、倪金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珍、倪金配、倪军秀、倪金熙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培珍、倪金配、倪军秀、倪金熙负担。审判员 杨孝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