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传宽与陈传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宽,陈传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45号原告陈传宽,曾用名陈新宽,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好,男,1992年年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被告陈传来,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传宽与被告陈传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传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传宽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